《刑法》第52条强调判处罚金需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数额。犯罪情节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罚金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决定犯罪人罚金数额时,需以犯罪情节为基础,考虑犯罪人经济状况。具体有五种方式:比例制、倍数制、比例兼倍数制、特定数额制、抽象罚金制。
比例制不设定具体数额,根据犯罪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如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处出资金额2%至10%罚金。倍数制不设定具体数额,依据犯罪金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例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至五倍罚金。比例兼倍数制结合比例与倍数,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销售金额50%至2倍罚金。特定数额制明确罚金数额,如变造货币罪规定罚金数额。抽象罚金制仅规定判处罚金,不设定具体数额,如对犯罪单位或个人某些犯罪仅规定判处罚金。
综上所述,罚金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人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刑法》第52条及具体罪名的规定采用不同方式来实施。罚金制度旨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兼顾公平与惩罚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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