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诉讼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中止审理: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 被告人脱逃的;
3.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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