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2月1日起,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增值税缴款书抵扣方式有了新变化。具体来说,对于单抬头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在发票勾选确认平台中选择抵扣或退税;如果平台中查不到信息或信息与缴款书不一致,则需先采集信息稽核比对后再在平台上确认。
而对于双抬头缴款书,纳税人应先采集稽核比对,然后才能在平台上确认。
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指出,符合特定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海关缴款书”)后,若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纳税人需要登录本省(区、市)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如果在平台上查不到信息或信息与缴款书不一致,纳税人需要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其次,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则需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关于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需根据其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和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和2020年的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条件,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最后,如果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到对应信息,可以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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