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汉族,住址:西安市xx区xx东路xx号,联系电话:139。系犯罪嫌疑人刘××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刘××,男,汉族,西安市xx区xx东路2号人。西安市第×中学校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关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刘××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申请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提出由李××担任保证人。保证人李××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
2012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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