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拘留期定为两月,案情重大需延长者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上调一个月审结,另在下列情况下,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可予批准或决定延长至两个月:
(1)地理位置偏僻而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
(2)涉黑团伙案件;
(3)跨区域作案且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
(4)犯罪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大的重大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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