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涵盖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1.若担保条款明确指出若借款方无力偿还,担保人需承担相应责任,则为一般保证;
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在借款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偿还债务(即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执行)时,方可动用担保人的资产。
2.若担保人未作出上述约定,则视为连带保证;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既可向借款方追讨欠款,亦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
连带保证的责任相对较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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