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钓鱼执法,还真的不好定性
首先,钓鱼执法本身不能说可行还是不可行,在一些跨国犯罪和毒品,军火等犯罪行为,或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诱捕,往往需要依靠钓鱼来处理,如2012年在中缅边境发生的一起贩毒大案,中国警方就是采取钓鱼的方式诱捕长期躲在缅甸境内的中国毒贩。
但更多的情况下,钓鱼执法却频频出现在客管部门查处“非法营运”上,例如在中国东部多个城市,就屡次发生客管工作人员与“托”联手做局坑害一些车主,有的职业跑黑车的就算了,但是不少车主是出于好心顺便携带,结果被“下套”执法,最终甚至导致“托”被车主刺死的惨剧
因此,月长石个人认为:钓鱼执法当做一种惩治罪恶的手段,如果说,目的是“执法”,即惩恶扬善,依法办事,比如诱捕毒贩,这种钓鱼应该钓,可以钓,而且应当鼓励;但如果目的是“钓鱼”,为了执法而去“创造执法环境”,那么这一行为就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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