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2018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针对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本次待遇调整予以明确。调整对象不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或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对于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77元。
按《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
工伤保险待遇方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认定方面,职工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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