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考试:
(一)申请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的;
(二)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职务和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
(三)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
(四)申请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
(二)身体条件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三)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四)具备本规定要求的,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
(五)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
(六)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七)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船员海上资历:
(一)初级职务
1.申请各航区、各等级初级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船舶担任渔捞员、水手或机舱加油工实际工作满24个月。
2.申请初级电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电工满24个月。
3.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在相应等级船舶上担任水手工作满12个月。
(二)职务晋升
申请晋升相同航区、相同等级的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三)航区扩大
申请无限航区、同一等级、相同职务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限航区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四)证书等级提高
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持有相应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8个月。
申请电机员证书等级提高考试的,应当实际担任原职务满24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附件一)和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审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医院按本规定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4张;
(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原适任证书和《渔业船员服务簿》(初级职务申请者除外)及复印件;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七)申请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任职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八)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还应当交验《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及时签发准考证。申请者凭准考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初级驾驶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航海气象、职务与法规、航海仪器、渔船与捕捞基础、航海英语。有限航区初级驾驶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初级驾驶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
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考试科目包括航海学、船艺、船舶避碰、职务与法规、航海气象、航海英语。有限航区船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可以免试航海英语和航海学中的天文航海内容。渔业辅助船的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驾驶人员应当加试船舶货运内容。
第二十四条 初级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和造船大意、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初级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初级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
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等级提高的轮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船舶电器、轮机基础知识、轮机英语。有限航区轮机长、适任证书等级提高的轮机员可以免试轮机英语。渔业辅助船的轮机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的轮机员应当加试制冷装置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三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舶电机、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船电英语。
二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船电英语。
一等电机员考试科目包括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船电英语。
第二十六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考试科目包括通信业务、通信设备、通信英语、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模拟操作。
无线电话*科目包括无线电通信业务、无线电机务。
第二十七条 申请200总吨以上渔业船舶驾驶人员、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轮机人员、电机员、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试题从全国统一题库抽取。考试试题题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
适任证书考试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不超过两次(不含补考)。省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考试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报告考试时间、地点,在考试结束后将样卷、考试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考试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船舶避碰80分以上合格,其余科目60分以上合格。考试成绩24个月内有效。
考试科目部分不合格的,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内参加由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补考。考试科目全部不合格的,不得补考,可申请重新考试。
第二十九条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试合格者签发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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