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前提是其行为满足特定条款,具体包括:已在试用期内被认定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制度的行为;被判定为涉嫌严重渎职并给予企业带来重大实质损失;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本单位职责,且在收到公司警告后仍未改正;由于劳动者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若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亦无法适应公司重新安排的新职位,或者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然无法胜任,则公司可依据上述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但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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