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人身伤情:
1.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收据,结合病例与诊断证明;
2. 误工费参考受害者误工期及收入水平;
3. 护理费依护理员收入与护理人数、护理时长;
4. 交通费算作受害者及其必要陪护者因治疗产生的费用;
5. 伙食补助为一般人员出差伙补标准,每日50元;
6. 营养费根据受害者伤情和医疗建议。
(二)伤残赔偿金:
依据伤残程度或等级,按受诉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自定残日起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岁以上计5年。
达到伤残等级,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交通事故致死赔偿:
除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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